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Connor 币安app官网下载 2024-07-03 44 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交易指数。本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交易指数。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4年3月22日刊登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汽配ETF;扩位简称:汽车配件ETF

4、基金代码:562260

5、截至2024年4月30日基金份额总额:262,331,483.00份(未经份额折算)

6、截至2024年4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33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2,331,483.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5月10日

10、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请见《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展开全文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公示交易指数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23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10号文准予注册交易指数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交易指数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交易指数

4、发售日期:本基金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公开发售交易指数。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交易指数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均为5个工作日交易指数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交易指数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销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4)网上现金发售代销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交易指数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62,331,483.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交易指数。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4年4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4月1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2024年4月19日起正式生效交易指数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4月19日交易指数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262,331,483.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交易指数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54号交易指数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5月10日交易指数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指数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汽配ETF;扩位简称:汽车配件ETF交易指数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2260交易指数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交易指数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2,331,483.00份交易指数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交易指数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指数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4月3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7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7,959.10份交易指数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4月30日交易指数,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9,121,174.00份,占基金总份额30.1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3,210,30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9.84%交易指数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4年4月30日交易指数,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交易指数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241R

信息披露负责人:岳冲

咨询电话:021-38650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交易指数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交易指数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目前下设28个部门、1个分公司和1个子公司,分别是:债券基金部、养老金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部、REITs业务部、养老金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量化投资部、FOF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养老金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证券与战略客户部、零售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养老金支持部、产品与创新部、市场营销部、总部业务和支持部、基金运营部、IT部、督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北京分公司、富诚海富通交易指数

债券基金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养老金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主要负责债券研究,对公司债券投资提供研究支持;REITs业务部:主要负责REITs业务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各类机构客户以及高净值客户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主动量化、被动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FOF投资部:主要负责FOF基金的投资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为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提供投资建议与研究支持;交易部:主要负责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拓展和日常维护;机构业务部:主要负责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的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拓展与维护工作;证券与战略客户部:主要负责证券类客户和战略客户的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拓展与维护工作;零售业务部:主要负责零售业务的拓展及营销工作;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在电商业务的开拓和布局;养老金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养老金业务的支持工作,并配合销售团队进行客户关系维护和组合维护;产品与创新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公司品牌形象的建立和宣传推广;总部业务和支持部:主要负责零售总部业务相关工作及客户服务工作;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资产清算,会计核算和注册登记等工作;IT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督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筹办、各项决议的督办及落实、协助制订公司章程、成员间联动、公司党工团建设等事务;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办公、总办会等重要会议、督办及落实会议决定、公司内部文化宣传、公司证照管理、日常行政及后勤事务管理;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自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执行公司的薪酬福利计划;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与政府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富诚海富通:主要负责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业务、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业务交易指数

4、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具有全方位的业务资质交易指数。公司拥有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QDII等业务资格,且有境内基金子公司进行非标产品的开发及投资管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纪君凯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指数。历任天风证券上海自营分公司衍生品部投资研究、期权交易职位。2017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上证周期ETF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兼任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任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经理。2024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ET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一一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交易指数。光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A+H股上市券商。光大证券总资产超2000亿元、净资产超500亿元,资本实力雄厚、流动性储备充裕。截至2020年末,光大证券共有分公司14家、证券营业部254家,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6个城市(含县级市)。

2、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务人员交易指数。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10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60%;人员来自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交易指数。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电话:(021)22122775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倪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交易指数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交易指数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交易指数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注:截至2024年4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33元,基金份额总额262,331,483.00份交易指数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易指数

截至2024年4月30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4月19日起生效交易指数,本报告期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交易指数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境内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境内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交易指数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交易指数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交易指数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指数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交易指数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交易指数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交易指数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交易指数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交易指数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交易指数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交易指数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交易指数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交易指数

3、其交易指数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交易指数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交易指数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交易指数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交易指数

九、重大事件揭示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4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20日刊登《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交易指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交易指数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交易指数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交易指数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交易指数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交易指数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交易指数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交易指数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指数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交易指数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交易指数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交易指数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交易指数。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交易指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设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指数,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交易指数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交易指数,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交易指数,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交易指数,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交易指数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交易指数,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交易指数,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交易指数,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交易指数,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交易指数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交易指数,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交易指数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交易指数,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指数,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指数,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交易指数,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交易指数,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交易指数,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交易指数。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交易指数,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交易指数,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交易指数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交易指数,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交易指数,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交易指数,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交易指数,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交易指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交易指数,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交易指数,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交易指数,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交易指数,《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交易指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指数,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交易指数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交易指数,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交易指数,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交易指数,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交易指数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交易指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交易指数,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交易指数,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交易指数,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交易指数,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交易指数,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交易指数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交易指数,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交易指数,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交易指数,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交易指数,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交易指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交易指数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交易指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交易指数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指数,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交易指数,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交易指数,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交易指数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交易指数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交易指数。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交易指数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交易指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交易指数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交易指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交易指数,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交易指数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交易指数,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交易指数,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交易指数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交易指数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交易指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开放时间的调整等)交易指数,或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交易指数,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经履行适当程序交易指数,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交易指数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交易指数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交易指数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交易指数,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交易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交易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交易指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交易指数,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交易指数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交易指数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交易指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交易指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交易指数。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交易指数,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交易指数。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交易指数。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交易指数,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交易指数,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交易指数。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评论